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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38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38號

114年3月31日辯論終結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 表 人 朱勉銘訴訟代理人 張絜

陳劭謙被 告 許譯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9日就讀海軍技術學校110-2期通信儲備士官班基礎教育,於110年11月19日任官,役期至113年11月19日。被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113年5月16日零時生效,應賠償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按未服月份比例計算應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元,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1.志願士兵轉服士官甄選規定第5條第1項:志願士兵依其志願考選,受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自核定任官之日起,服預備士官役3年。

2.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3項:(第1項第5款)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第3項)依第1項第10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予賠償;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退伍賠償作業規定第7條第4項:未服滿役期退伍者依賠償費用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計算後,按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但軍醫官科人員,按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以年為倍數單位計算之總金額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4.民法:⑴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⑵第229條第2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⑶第233條第1項本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於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9日就讀海軍技術學校110

-2期通信儲備士官班基礎教育,在110年11月19日任官。嗣被告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13年5月16日零時生效等節,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13年5月15日國海人勤字第1130034934號令、核發海軍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審定名冊在卷可稽(卷第17至21頁),足認被告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於113年5月16日退伍。原告依志願士兵轉服士官甄選規定第5條第1項規定役期為3年(卷第83頁),是原告役期本應在113年11月19日屆滿,其尚有6個月未服滿役期,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退伍賠償作業規定第7條第4項計算賠償金額。又原告於110年儲備士官班之課程費、教育訓練費、住宿費合計6,221元,依上開規定計算應賠償金額為2,074元(6221*2*6/36=2074,小數以下4捨5入)。

㈢原告請求公法上金錢給付,性質上得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金

錢給付遲延利息之法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被告至遲於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13年12月13日未清償而陷於遲延,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有理由。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應予准許。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