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新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