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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4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4號原 告 陳有貿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陳木榮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應適用之法令:

(一)行政訴訟法

1、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2、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3、第236條:「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並於113年4月29日送達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核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