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65號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代 表 人 吳仁瑜訴訟代理人 郭敏男被 告 李景龍上列當事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應適用之法令:
(一)行政訴訟法
1、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2、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3、第236條:「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並於113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核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依上開一、(一)、2,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