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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交字第 140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14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逢棋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40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