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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交字第 107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1073號原告吳秋紋之承受訴訟人 于子祐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于子祐為原告吳秋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繼承人及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于子祐為原告之繼承人,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資料可證(證物袋內),故于子祐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