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1073號原告吳秋紋之承受訴訟人 于子祐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兩造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年度交字第107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甲○○為原告乙○○之繼承人,應承受訴訟以續行訴訟。惟甲○○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業據甲○○提出少家法院113年12月23日高少家秀家司陽113司繼字第7232號通知為佐。是原裁定尚有未洽,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