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交字第 1365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365號原 告 林靜鳳 住○○市○○區○○街00號O樓之O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潘紀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3年10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16時15分許駕駛OOO-OOOO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中正三路、開封路口因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行為,經警於同年12月15日製單舉發。被告在113年10月8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左轉,車頭已轉正進入路口

,訴外人雖係直行車,惟其因車速過快而撞上系爭車輛,原告遵守交通規則而受此罰則過重。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規定之修正理由

謂:如何斷定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駛人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故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行。而依鑑定意見書,系爭車輛左轉未禮讓直行之訴外機車為肇事主因,訴外機車超速為次因,是以原告有本件違規行為至明。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3.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4.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㈡經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之後車行車紀錄器影像可見系爭車輛通

過中正三路東往西路口後欲左轉開封街,訴外人駕駛機車沿中正三路西往東直行而來與系爭車輛時發生碰撞(卷第100、101頁),訴外人因此亡故,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為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99號刑案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交訴卷43頁)。系爭機車轉彎時天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系爭刑案警卷第39頁),且該時中正三路為綠燈號誌,是以原告左轉彎時,應可預見有車輛沿中正三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而來,其亦能注意卻疏未注意仍逕自左轉,未讓直行之訴外人機車先行通過,與訴外人車輛發生碰撞致其人車倒地因此身亡,自有過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堪予認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之鑑定意見亦同可佐(卷第47、48頁)。另縱訴外人就事故發生與有過失,亦屬民事賠償責任過失相抵之適用,原告無從卸免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即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行政罰責任,附此說明。

㈢原告因前揭違規行為經系爭刑案裁判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故被告依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並無不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