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709號原 告 方敦煌
陳惠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15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AH00764、78-SYAH00765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民國113年5月15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AH00765號裁決書撤銷。
原告方敦煌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方敦煌負擔2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惠珍新臺幣15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方敦煌於民國111年9月16日23時32分許,騎乘原告陳惠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東區怡東路與怡東路86巷口處(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於東興路與怡東路58巷口前有逆向行駛橫越車道且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為巡邏員警目擊並驅車上前於系爭路口攔停原告方敦煌,在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方敦煌身上明顯有酒味,乃以酒精檢知器檢測結果確實有飲酒駕車之情事,欲對之實施酒精檢測,為原告方敦煌拒絕,故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經警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7條第2項前段(漏未記載)、第35條第9項等規定,於113年5月15日開立南市交裁字第78-SYAH00764、78-SYAH00765號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一、原處分二),依序分別裁處原告方敦煌「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3年,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陳惠珍「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裁決書處罰主文欄第二項經被告職權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4條第3項規定,此部分依法視為撤回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原告2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方敦煌為耳鼻喉科診所醫師,因當時還處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每日看診結束後,會以酒精對診所內部進行全面性消毒,當日騎乘系爭機車於統一超商內繳納電話費,僅因原告在超商對面多看員警兩眼,便遭員警駕駛警車尾隨原告伺機盤查,當時已近深夜,幾乎已無人車在路上行駛,原告亦無任何讓員警有合理懷疑之危險駕駛行為,原告認為員警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故拒絕酒測。又員警在原告拒絕酒測後,並未完整告知酒駕拒測之相關權益,即掣單舉發,屬於程序重大瑕疵等語。原告陳惠珍部分,因原告方敦煌拒絕接受酒測,乃係出於其個人意志所為,難認原告陳惠珍有何對汽車駕駛人督促、約束其接受酒測之可行作為,亦難認原告有何監督、管理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可能,不得純以汽車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事實即反面推論汽車所有人未盡注意義務,本件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原告陳惠珍盡其監督注意之責,欠缺期待可能性而有阻卻違法事由等語,並均聲明:原處分一、二撤銷。
四、被告則以:㈠本案係舉發員警於111年9月16日23時23分許,駕駛警車巡經
系爭路口時,發現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系爭路口前之東興路與怡東路58巷口前有逆向行駛橫越車道,且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遂駕車上前將原告攔停予以盤查。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且以酒精檢知器檢測原告亦有酒精反應,經員警告知原告須配合進行酒測,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然原告仍拒測,員警乃依法掣單舉發。攔查過程:原告自路邊起駛,可聽聞影片中員警說:「哦,沒打方向燈」,員警遂迴轉追向原告、於系爭路口見原告右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盤查後聞到濃厚酒味,酒精檢知器亦呈現酒精反應、影像時間23:20:37員警詢問原告有無喝酒,原告回答「或許有,但因診所消毒有可能有酒精反應」等語、影像時間23:21:13員警詢問原告喝什麼酒,原告回答喝啤酒、影像時間23:24:40至23:26:40,員警告知原告接受酒測及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影像時間23:31:34至23:31:
37,原告表明要拒絕接受酒測,上開資料有錄影採證光碟1片、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違規行駛路線圖、採證照片、職務報告等可稽。本案員警已經明確知會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也於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表示其想接受平衡測試等意見,原告也堅定的表示理解法律效果並拒絕酒測,可見員警已盡最大義務提醒原告拒絕酒測之各項法律效果,員警遂依此掣單舉發並無違誤。
㈡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並未就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
同一人,始有適用。且道交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又本案原告陳惠珍雖非駕駛人,而係系爭機車之所有人,惟其對於所有車輛之使用管理、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均可事先加以預測或控制,又原告方敦煌與原告陳惠珍屬配偶關係,且家人間互相使用系爭機車亦合乎一般人之經驗法則,是以自不得認定駕駛人即原告方敦煌使用該系爭機車已超出其可預視範圍,而認其毫無過失或故意而言。再者,該法所明訂之吊扣牌照處分係為督促車輛所有人善盡保管之責,並限制該車輛之使用,以遏止交通違規發生。是以,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應係針對汽車所有人所設之特別規定,自不得僅以原告陳惠珍(即所有人)不知駕駛人原告方敦煌會出門飲酒等情事,即認無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之適用,是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⒈道交條例
⑴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⑵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⑶第35條第9項前段: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4項
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⑷第67條第2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
、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⑸第85條第3項: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
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⒉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⑴第2條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關於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35條第4項規定,裁罰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⑵第19條之2第5項: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汽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者,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35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四)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二、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或第73條第3項製單舉發。
⒊道交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
安規則)⑴第109條第2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
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
⑵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⒋道交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
條第1項第8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㈡本件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一、檔案名稱:0000000廖晏霆林昱帆攔查怡東路未打方向燈(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22:07 — 23:25:07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員警駕駛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於
23:22:50可見前方路口處有輛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左轉,於23:22:55員警:沒有... ?(聽不清楚),另一名員警:沒有...兒?(聽不清楚),可聽見員警間有對話,警方於閃光路口處等待系爭機車(騎士身穿短袖白色上衣、深色短褲)通過隨即迴轉。
員警:我想要攔前面那個阿伯。
另一名員警:有啊,我有看到,左轉臨停。
於23:23:45警車停在系爭機車旁。
員警:大哥,旁邊停一下好嗎?於23:24:02警車靠邊停,員警下車。
員警:你剛剛這樣子過來,沒有打方向燈。
騎士:(聽不清楚),可是我從7-11出來有打。
員警:都要都要(警車內有音樂,無法聽清楚雙方交談內容)。
二、檔案名稱:2022_0916_231952_044(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19:52 — 23:22:52密錄器畫面可見另一名員警與騎士(身穿白色短袖上衣)交談,以下譯文(以國語方式呈現,非逐字稿)騎士:可是我從7-11出來有打。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個也要、都要啦。
騎士:對對對對。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注意到沒關係。
騎士:但是我有看沒車。
配戴密錄器員警:證件有帶嗎?騎士:有。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看一下。
騎士:我想我那邊有打,這邊出來也沒車,也沒有紅綠燈,我就沒有打。
配戴密錄器員警:嗯嗯沒關係。
另一名員警:有沒有喝酒。
騎士:我剛才…之前啦,6點6點有吃東西啦。
配戴密錄器員警:吃什麼?騎士:就是吃一些食物啊這樣子。
配戴密錄器員警:那你裡面有喝酒嗎?騎士:或許有啦,但是…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簡單測一下。
騎士:可是我覺得這個會不準,因為我開診所,我們每天都有噴酒精。
配戴密錄器員警:那我們就直接酒測啦。
騎士:不是,因為我有開診所啊,我們每天都要噴很多酒精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跟那個。
另一名員警:噴得很快就揮發掉了。
騎士:我們下班要。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是口腔裡面、身體裡面,對,你先對那個孔吹氣,不用碰到,遠遠的吹就好。
另一名員警:看有沒有就好(23:21:07騎士脫下口罩)。
配戴密錄器員警:吹氣,像吹蠟燭一樣(23:21:09騎士對著酒精感知器吹氣,出現閃光反應),有啊,你有喝酒,你喝什麼酒?騎士:可能就是啤酒這樣子而已啦。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還是要做酒測。
另一名員警:因為有酒氣,我們還是要做正式的。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個是初步,有跟沒有,實際上要以數值出來為準,好不好,來,稍等一下(走向警車後座拿取酒測器)。
另一名員警:6點多吃完的是不是?騎士:對啊,我剛剛診所剛下班。
另一名員警:吃什麼東西?騎士:可能就是什麼那個三杯雞一些有的沒有的。
配戴密錄器員警:有喝啤酒啦吼,你說6點大概幾分喝完,是6點半還是6點?騎士:我們大概是7點吃完,然後我下班。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我是指喝完酒的時間,大概就好,7點還是6點?騎士:7點吧。
配戴密錄器員警:7點好。
騎士:我們不是喝酒,是吃飯。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剛剛不是說你有喝啤酒嗎?騎士:我下班可能那個噴酒精下班那些,我覺得應該是沒什麼問題。
另一名員警:酒精噴的應該是不會有什麼問題,但是剛剛那個是你身體的酒氣…配戴密錄器員警:所以你有沒有喝啤酒?騎士:好啦我拒絕,我說沒有,我說我沒有。
配戴密錄器員警:那我們就要直接測。
三、檔案名稱:2022_0916_232253_045(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22:52 — 23:25:52以下為譯文(非逐字稿):
騎士:我拒測嘛。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要拒測嗎?騎士:直接幫我拒測好了。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確定吼?騎士:拒測我拒測。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關係,我權利還是要告知你。
騎士:對對對對,但是你們跟我關係很好,你不要這樣,我真的沒辦法啦,我在東寧路開方耳鼻喉科,你要這樣子,我也沒有辦法。
配戴密錄器員警:來,你剛剛是說,我們攔查你的時候,你7點的時候有喝完啤酒。
騎士:那我剛剛有違反什麼交通規則?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打方向燈。
騎士:我從巷子出來沒有沒有。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那個路口。
騎士:沒有紅綠燈。
另一名員警:轉彎、變換車道,都還是要打。
配戴密錄器員警:不管有沒有紅綠燈,都要打方向燈另一名員警:不管有沒有紅綠燈還是有沒有車,都還是要打。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
騎士:沒有紅綠燈。
配戴密錄器員警:還是要打,跟紅綠燈沒有關係,都還是要打方向燈。
騎士:那你可以罰我。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會開單,但是因為我有聞到酒味,所以我還是要做檢測。
另一名員警:有味道。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剛剛說,你原本說7點喝完,現在說沒有,對不對。
騎士:不是,我有吃晚餐。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但是你剛剛有說你有喝啤酒,我們都有錄影。
騎士:我說或許,對啦或許,那我就拒測好了。
配戴密錄器員警:那我程序做完,所以你說你沒有喝嗎?騎士:你可以你可以,我我我我認為我要主張我沒有影響到我的行動怎麼樣,或許我下班我喝一杯啤酒,我有噴酒精下班,我我我主張我要做那個功能測試,好不好。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先聽我講完。
騎士:不是,我要先講嘛,我要主張我要堅持。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已經在7點的時候喝完,已經滿15分鐘了。
騎士:我沒有喝完,我吃飯,我說我吃飯。
配戴密錄器員警:所以你說你沒有喝酒嘛,未飲用?騎士:你要幫我註明我下班我們會消毒。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個是權利告知。
另一名員警:告知你測跟不測有什麼權利。
配戴密錄器員警:剛才我們確認過你說你沒有喝酒。
騎士:我打電話給…好了。
配戴密錄器員警:(於23:24:49)我要告知你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如果你拒絕酒測的話,處新臺幣18萬元、移置保管你的機車、機車我們要拖走、吊銷駕照3年、3年不可以領考、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果是5年內第2次的話,就會加重,變36萬,OK。
騎士:嗯嗯嗯…配戴密錄器員警:那這樣子你要吹還是不要吹,由你自己決定。
騎士:如果吹了怎麼辦?配戴密錄器員警:如果今天吹下去的話,0.17以下我們就是勸導,0.18到0.24我們會開單。
騎士:開單有什麼結果。
另一名員警:然後要扣車。
配戴密錄器員警:開單的話就是繳紅單,就像違規一樣,比如說闖紅燈,你就去監理站繳紅單,那份紅單罰多少錢是由監理站決定,你的機車要扣車牌2年。
騎士:這一台要扣2年。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車牌。
騎士:你說如果我吹了,0.24以下。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你拒測或是0.24以下。
另一名員警:拖吊。
四、檔案名稱:2022_0916_232553_046(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25:52 — 23:28:52以下為譯文(非逐字稿):
另一名員警:車牌會再扣2年。
配戴密錄器員警:只要是拒測都有。
騎士:那還是要牌照稅嗎或是那個?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個要問監理站,你先聽我講完騎。士:等一下(於23:26:02騎士接電話,轉身到旁邊講電話)。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有沒有要測,(於23:26:13騎士講完電話走回來),如果是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罪,我們就要逮捕,帶回去做筆錄,看時間來不來得及,可以的話就送地檢,不行的話就明天早上8點出發,流程是這樣。
騎士:要在你們那邊睡一個晚上。
另一名員警:如果超過的話。
配戴密錄器員警:因為全部都是以機器吹出來的數值或者是你不要吹為主。
騎士:讓我漱漱口可以嗎?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剛剛不是說你沒喝嗎,你沒有喝就不能,我再問你一次你有沒有喝,你有喝?騎士:我說真的我沒有把握,我是說我沒有把握而已。另一名員警:你吃的東西有沒有酒精成分?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吃的東西有沒有?騎士:我呼吸的空氣有酒精成分。
配戴密錄器員警:不是。
騎士:我呼吸的空氣有酒精成分,現在有COVID-19,你要幫我註明這樣吧。
另一名員警:如果你是醫師。
騎士:不是,我跟你們的關係都很好,我跟…也很好。
另一名員警:我知道。
騎士:你不要太刁難我。
另一名員警:外面的酒精揮發的很快。
騎士:我住在前面,我沒有犯什麼大錯。
另一名員警:呼氣式的酒精測試,是呼氣的。
騎士:我沒有犯什麼大錯,我沒有闖紅綠燈。
另一名員警:所以我們還是要跟你告知,沒有強迫你。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要先告知你,讓你做選擇,我們都有聞到酒味,才會這樣講。
另一名員警:權利是什麼…騎士:你在路上會聞到我有酒味…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剛剛下車之後。
另一名員警:你下車吹氣。
配戴密錄器員警:攔你的原因是因為你沒有打方向燈,我們才攔你,你要打方向燈我們。
騎士:(聽不清楚說什麼)配戴密錄器員警:攔你下來,我就聞到了,所以方向燈的部分我一定會開,第2個就是你有酒味的部分,我們要做檢測才知道,因為你沒有檢測,我們也不能確定有沒有。
騎士:你們不要太刁難我喔…(聽不清楚說什麼)另一名員警:我們沒有刁難你,我們程序。
騎士:我只是說我那邊過來,我有打方向燈,我也不知道你們會這樣子,這個巷子並沒有什麼,我沒有犯什麼大錯,不要太刁難我啦,我要主張要實施。
另一名員警:先生,我們都照程序。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關係,你要測,我就拿水給你漱口騎士:對啊,漱口,我要主張走那個直線、單腳站立,我要做那個。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先看數值,我們先以數值為主。
騎士:不是啦,你要先讓我。
另一名員警:你沒有超過你也不用做那個東西啦。
騎士:我可以先做,我再主張我要不要吹啊,你先看有沒有影響我的行動,再吹啊,對不對。
配戴密錄器員警:刑法第185條之3是有2項,第1項是以測試出來的數值為主,那如果你今天測試沒有超過,我們才會走第2項。
騎士:我沒有信心,我開診所,我沒有信心,所以我主張要先做那個。
五、檔案名稱:2022_0916_232853_047(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28:52 — 23:31:52以下為譯文(非逐字稿):
配戴密錄器員警:揮發式酒精不會影響到你體內呼氣出來的酒精值。
另一名員警:你又不是把噴的酒精用喝的。
騎士:你這樣講有道理。
配戴密錄器員警:很清楚,所以我們不要再浪費時間,你要不要測,你決定,你要測,我們就給你漱口水,漱完我們就測,測完看結果出來,才能知道下一步怎麼做。
另一名員警:數值多少?騎士:我漱完之後,我還可以主張我要做那個嗎?配戴密錄器員警:你要做什麼?騎士:直線測試、單腳站立。
配戴密錄器員警:直線測試、單腳站立跟這個沒有關係,你不能以那個為主。
騎士:可是本來就可以做直線測試,我可以主張我要做那個,我再酒測嗎,吹氣,我可以主張這個,我知道。
另一名員警:你說的那個東西是給檢察官去做參考的。
騎士:對啊,你要幫我做。
另一名員警:而且那個是再你出車禍之後,確實有。
騎士:沒有,不用出車禍,我沒有出車禍,那個不用出車禍。
另一名員警:我們認為說你的數值。
配戴密錄器員警:雖然沒有超過,我們會用那個當輔據。
另一名員警:沒有辦法正常行車才需要做這個東西。
騎士:我沒有不正常行車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所以你不需要做這個。
騎士:所以我主張我沒有不正常行車。
配戴密錄器員警:所以我們以數值。
騎士:我沒有不正常行車,所以我主張我就算有喝啤酒或是怎麼樣或是有喝酒,我是噴酒精。
配戴密錄器員警:先生我再跟你說一次,你聽我解釋一次,最後一次仔細聽,你剛剛說的那個是屬於輔助的部分,現在有沒有酒駕是以機器測出來為主,如果今天你發生交通事故,我們一定要做酒測,酒測完的數值沒有超標,比如說0.18好了,沒有到公共危險,但是因為你發生車禍,我們懷疑你不能安全駕駛,所以才會做那個測試,那如果你今天可以安全駕駛,沒有這個前提下,我們就是以機器為主,機器出來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騎士:我知道,你們不要太刁難我啦。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並沒有刁難你。
騎士:我並沒有怎麼樣,我不是,沒有犯什麼大錯,你說我轉這個小巷子,沒有,你這樣子我真的覺得你們太刁難人民。
另一名員警:先生,我們就給你兩個選擇,一個就是測,你要測我們就給你漱口,你要求漱口我們給你漱口,依照剛剛我們同事給你講的,數值多少分別有什麼效果,再來一個就是拒測。
配戴密錄器員警:拒測一樣會開單給你。
另一名員警:或者我們現場可以認定你的態度消極不願意配合,我們也可以直接幫你做拒測。
騎士:因為我沒有怎樣、沒有很消極。
另一名員警:所以要讓你選。
配戴密錄器員警:要讓你知道,我們要告知你權利。
另一名員警:要讓你選。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沒有在刁難你,但是現在遇到了就是要面對,我們權利已經告知你。
騎士:那我就拒測。
配戴密錄器員警:確定拒測,來,這邊幫我簽名。
騎士:你幫我註明那個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兩邊幫我簽名。
騎士:不是,我要註明你們拒絕我實施單腳站立那些。另一名員警:我們沒有拒絕,我們剛剛有跟你講了。
六、檔案名稱:2022_0916_233153_048(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31:52 — 23:34:52以下為譯文(非逐字稿):
另一名員警:那個不是必要。
騎士:那我可以做嗎,我要求可以做嗎?另一名員警:也沒有拒絕的問題。
騎士:那我沒有犯什麼,你們為什麼把我攔下來?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等一下會開單給你。
騎士:就開那個單子給我。
另一名員警:我們有跟你講為什麼攔你下來,希望你有聽進去。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為什麼攔你下來,在拒絕接受酒測法律效果這邊幫我簽名,簽這邊。
騎士:我要先註明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確定拒測了吼。
另一名員警:那我就按拒測了。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看一下。
騎士:對啊,就是這樣嘛,我沒有寫怎樣。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有向你解釋過了。
另一名員警:我們全程都錄音錄影,你的主張你要寫。
騎士:沒有沒有。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會讓你寫。
另一名員警:我們也有我們的程序,那我們就…騎士:我車子你們要吊3年,3年以後再去贖回來。
配戴密錄器員警:不是,扣車牌,我們先針對拒測的部分,你確定拒絕接受,我們按下去就不能夠再回來了,這邊幫我簽名,簽完名我們就按了。
騎士:我不簽可以嗎?配戴密錄器員警:看你要不要,因為我們都有錄影。
騎士:我不簽我不簽。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剛才有告知你。
另一名員警:那我們寫拒簽。
騎士:拒簽拒簽,拒簽還要再罰嗎?配戴密錄器員警:我這邊幫你寫拒簽,就是受稽查。
七、檔案名稱:2022_0916_233453_049(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34:52 — 23:37:52以下為譯文(非逐字稿):
配戴密錄器員警:拒簽,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我們這邊就拒絕酒測了。
於23:34:57另一名員警按下酒測器。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們等一下還是會開紅單給你,包含拒測的紅單跟,車子是你的嗎?騎士:我太太的。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一樣會寄給你太太,還有你右轉沒有打方向燈部分,3張紅單。
騎士:拒測是18萬。
另一名員警:先生,這邊幫我簽名(員警將列印之拒測單遞給騎士)。
騎士:拒測啊。
另一名員警:你不簽嗎?騎士:就這樣(騎士搖頭)。
另一名員警:拒簽,那我幫你寫拒簽。
配戴密錄器員警:先生,請問太太叫什麼名字?騎士:陳惠珍。
配戴密錄器員警:陳惠珍,好,方敦煌先生嗎(騎士點頭)?另一名員警:拒簽,拒絕酒測、拒簽,讓你確認一下(
於23:36:42員警將單子遞給騎士觀看,騎士點頭)。
八、檔案名稱:2022_0916_233753_050(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37:52 — 23:40:52以下為譯文(非逐字稿):
另一名員警:車子裡面還有貴重物品嗎?騎士:有。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關係,等一下再拿,我們開完單、離開前你再拿就好,現在你要拿在手上也不方便。
騎士:那我怎麼去領回來,3年以後?另一名員警:沒有3年。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等一下會跟你說,不用3年,我會給你一張單子讓你去領,所謂的扣牌是你繳納張紅單的時候,你要把你的車牌一起繳過去,監理站會跟你要求,車體的部分他不會扣走,是跟你要車牌。
騎士:車牌,所以你們是拿車牌走。
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我們車子會拖去拖吊場,你繳完紅單才能去拖吊場領。
騎士:在哪裡?配戴密錄器員警:等一下會給你一張單子讓你領車的。另一名員警:拖吊場在…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張是拒絕酒測的紅單,下面幫我簽收一下。
騎士:都不簽。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全部都不簽吼。
騎士:罰單我通通拒簽。
配戴密錄器員警:要不要收。
騎士:都不收。
配戴密錄器員警:拒簽拒收,那我就全部一起寄過去。
騎士:全部寄來。
配戴密錄器員警:當事人表示…騎士:不服,呵呵,對不對,要寫不服,當事人態度良好,但表示不服,應該要寫這樣。
配戴密錄器員警:全部都拒簽拒收啦吼。
騎士:對,因為不服嘛。
配戴密錄器員警:好,麻煩你收到紅單之後,今天9月16,在10月16號之前記得去繳,不要超過這個日期。
騎士:我知道(以下為掣單過程,省略)。
九、檔案名稱:2022_0916_234353_052(影片全長:3分鐘)時間:2022/09/16 23:43:52 — 23:46:52以下譯文(非逐字稿)配戴密錄器員警:這張是沒有打方向燈的紅單,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一樣是9月16號開的,所以10月16號之前要去繳,你有沒有要簽收(騎士搖頭),都沒有要簽收,確定吼,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我也告知你效果了。
騎士:有錄音錄影表示我很清醒。
配戴密錄器員警:你記得收到紅單不要超過10月16,有告知你了(以下省略)。㈢此有勘驗筆錄及影片擷圖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07-208、131-
144頁)。復審酌員警職務報告書,其記載:「警員之所以對系爭機車駕駛方敦煌實施攔停盤查,係因警方於攔查前沿臺南市東區東興路北往南行駛至東興路與怡東路58巷口前,見一部機車於席悅門市前車頭朝北起步逆向行駛橫越車道向北行駛東興路,過程中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故警方待該部機車通過路口時始迴轉尾隨向前欲實施盤查,至怡東路72巷口時又見該名駕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右轉怡東路,遂於怡東路86巷口對系爭機車駕駛方敦煌實施攔停盤查…並非無故尾隨任意發動盤查」等語(本院卷第205頁)。上開員警職務報告內容核與勘驗筆錄、影片擷圖相互吻合,應堪採信。
且原告方敦煌自承在怡東路72巷右轉進入怡東路時確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語(本院卷第144頁、第223頁)。依上開事證,足見本件舉發員警目睹原告方敦煌騎乘系爭機車行經東興路與怡東路58巷口時,因有逆向行駛橫越車道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情形,及至怡東路72巷口右轉進入怡東路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情形,遂予以攔查,嗣因察覺原告身上散發酒味,先以酒精檢知器測試原告呼氣,結果顯示原告有飲用酒類反應等情。
㈣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又上開規定所稱「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係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又此授權員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駕車依客觀合理判斷,有易生危害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駕駛人攔停實施酒測。本件執勤員警依據當時客觀情狀合理懷疑原告因逆向行駛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依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而將其攔停盤查身分並實施交通稽查。員警攔停後發現原告方敦煌渾身散發酒氣,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方敦煌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用以判定其是否有酒駕行為。依此觀之,員警對原告方敦煌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過程,並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堪以認定。原告方敦煌主張員警無故攔查、員警職務報告不符事實云云,顯不足採。又原告方敦煌前揭逆向行駛及未顯示方向燈之認定,係依其行車動向所為之認定,至員警繪製之行車路線圖實際處所究竟有無雙黃線或雙白線之標線,並無礙原告方敦煌前揭逆向行駛及未顯示方向燈之認定。
㈤又依上開勘驗筆錄可知,本件係因原告方敦煌騎乘系爭機車
於東興路與怡東路58巷口前有逆向行駛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為警依法攔查並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且員警已一再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包括:罰鍰、吊銷駕照、吊扣車牌、講習、車輛當場移置保管等節,並多次向原告詢問是否接受酒測,足認員警於施測過程中已盡相關法律權利之告知,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然原告一再明確回稱拒絕酒測,舉發員警方才依法製單舉發等情,堪予認定,是原告方敦煌主張未完整告知酒駕拒測之相關權益,與上開勘驗結果不符,不足採信。
㈥次按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規定:「……(第9項)汽機車
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須汽機車所有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違規駕駛人為同一人時,始得依上開規定對其施以「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之處罰,此為最高行政法院統一的法律見解(該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查原告陳惠珍雖為系爭機車所有人,然並非實施酒駕拒測行為之行為人,則依前述說明,尚不得施以吊扣汽機車牌照之行政罰,故於最高行政法院前述統一見解作成後,被告對原告陳惠珍以原處分二裁處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即有未合,原處分二應予撤銷。
六、綜上所述,原告方敦煌於前揭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要屬明確,被告以原處分一為裁罰,核無違誤,原告方敦煌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惠珍雖為系爭機車所有人,然非實施酒駕之行為人,並無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之適用,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二,尚有違誤,原告陳惠珍訴請撤銷原處分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方敦煌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又原告2人已預納裁判費3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九、結論:本件原告方敦煌之訴無理由,原告陳惠珍之訴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