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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停字第 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停字第9號聲 請 人 蔡銘勝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

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 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據此,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須有避免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情形,始得為之。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之損害,又或雖得以金錢賠償,惟依其損害性質、態樣等情事,依社會通念認以金錢賠償不能謂已填補其損害者而言。若損害得以金錢填補,原則上即難謂有「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次按「(第1項)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五、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第2項)前項各款,應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訴訟經法院駁回確定後,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15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66條第1項第1、2、5款、第2項、第67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據此,交通裁決事件之受處分人如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案件尚未裁判確定之前,主管機關尚不得就該繫屬中之裁決處分為移送執行之處置,實質上即等同於停止執行,自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21日21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在臺南市安平區郡平路、健康三街路口,為警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舉發。詎嗣後相對人竟違法變更,以聲請人有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之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以113年5月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DL30363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一、罰鍰新臺幣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13年6月7日前繳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㈠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自113年6月8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限於113年6月22日前繳送。㈡113年6月22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13年6月23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13年6月23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處分處罰主文第二項業經相對人依職權撤銷)。聲請人不服,已另提起行政訴訟。於判決未確定前將聲請人之駕駛執照逕予執行吊扣,聲請人無法續行經營工作無異於斷絕生計,原處分之執行將對聲請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請求於本件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就原處分不服,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交字第740號交通裁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尚未裁判,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於系爭事件裁判確定前,尚不得以聲請人未繳納罰鍰即逕送強制執行,亦不得逕為執行吊扣駕照或通知安全講習。再者,原處分有關罰鍰部分,乃單純金錢給付,無損害難於回復可言,聲請人亦未能舉證說明有何難以回復之情形。復經本院依職權請相對人陳述意見,據相對人函復「原處分內容尚未執行,如經受處分人提起訴訟,應執行處分則予暫緩,待判決確定後再依裁判結果處理;另關於處罰主文第二項易處部分,本局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6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意旨撤銷……」等語,此有相對人113年6月19日南市交裁字第1130843707號函及更正後之裁決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3、45頁)。是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即無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或有何急迫必要情形,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聲請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