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即債權人代 表 人 陳木榮相 對 人 星台有限公司即債務人代 表 人 羅俊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113年度地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以:相對人之債務已清償完畢,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請准撤回假扣押等語。則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