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陳木榮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紅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孫安傑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地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匯款新臺幣92萬4,799元至聲請人未歸案罰款專戶,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請准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本院卷第13頁)附卷為憑。是相對人已繳清罰鍰,足認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李明鴻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