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蔣永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事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
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規定。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 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係可補正,行政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 第611號、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事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號),聲請交付該事件112年12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僅表示「為瞭解實況供上訴參用」等語。惟聲請人全然未敘及上開期日之筆錄內容有何錯誤、不正確、遺漏、記載不完全或不符意旨等情事,必經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得查核之理,依上開說明,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