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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10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00號原 告 廖育諒 住○○市○○區○○00號

許進源王春有林祈良陳姿妙許駿廷莊蕭玉燕陳健次莊春隆張錦坤莊淑晴莊惠傑周朗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被 告 臺南市○○區○○代 表 人 李至彬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原告等13人因與被告臺南市後壁區公所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等13人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原告等13人於民國113年9月9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另做成給付予原告等13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金額之處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4,94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以下、然逾50萬元者,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等13人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等13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謝琬萍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