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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2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8號原 告 林福帝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3年5月24日送達給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39頁)可佐。惟原告迄今未繳納,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本院卷第41、43、45頁)附卷可憑。是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郭書豪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裁判日期: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