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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3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

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原 告 施淑美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即上訴人 之OO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間交通裁決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茲因原告以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在113年9月22日(本院113年9月25日收文)出具之「聲請更判狀」(詳如附件)尚有不明確事項,請於文到7日內以書狀具體表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

二、「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聲字第29號裁定聲請更正?如係聲請更正,請具體指明應更正處。

三、「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

四、「聲請更判狀」是否係對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判決聲請更正?如係聲請更正,請具體指明應更正處。

五、倘逾期未以書狀具體說明,則本院依其內容認係對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判決不服之意而提起上訴,遂請原告於上開期日(即文到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則裁定駁回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