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有增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4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