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原 告 定益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廼暉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江仲齊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許仁澤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內所載「民國114 年5 月12日」應更正為「民國115 年5 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