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8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吳育奇上列抗告人因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3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8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