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林榮川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吳清心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3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6,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3,0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