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乃維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陸軍步兵第一○一旅間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黃姿育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