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90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原訂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審理期日取消,並定114年8月19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黃姿育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