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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巡簡字第 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巡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方淑微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113年度巡簡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