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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行執字第 24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46號債 權 人 海軍一六八艦隊代 表 人 吳慕樵代 理 人 林明蕙

陳美慧林奕儒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應補正所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含完整附件(如繼續執行紀錄表)正本到院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