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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行執字第 8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鍾樹明代 理 人 黃見志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永義、陳乃嘉間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以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志願參加合約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依該合約書第17條5款記載「乙方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分期繳納或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法接受強制執行,並負擔強制執行費用」等語,然聲請人提出之追繳通知並未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且該追繳通知之收受人亦非相對人本人,聲請人自應提出將追繳通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之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