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監簡更一字第1號114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原 告 李俊農訴訟代理人 吳武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代 表 人 林明達訴訟代理人 劉建華
徐莉芬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25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監簡上字第13號判決部分駁回上訴,部分廢棄發交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更為審理,本院就原告對111年11月及112年1月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之請求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因毒品等罪,經最高法院民國101年3月29日101年度台抗字第274號刑事裁定、104年1月22日104年度台非字第1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1年1月25日111年度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分別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7月、18年6月,合計總刑期為35年1月。原告認其於112年2月即已執行有期徒刑逾15年,符合假釋要件,請求被告提報假釋。然被告因徒刑執行未逾刑法第77條所定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未提報假釋審查。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25號受理在案,聲明:1.被告應予原告提報112年2月份假釋審查。⒉被告對原告所為111年11月累進處遇之教化、操行成績分數2.7分、111年12月累進處遇之教化、操行成績分數2.7分、112年1月累進處遇之教化、操行成績分數2.7分之累進處遇分數及申訴決定均撤銷,原審駁回原告訴訟後,原告提起上訴,由本院113年度監簡上字第13號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撤銷111年11月至112年1月累進處遇之教化、操行成績分數2.7分部分申訴決定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其餘上訴則駁回之(111年12月部分另以判決為之)。
二、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㈠主張要旨:原告對被告在112年1月13日公布之111年12月累進
處遇成績分數已在112年1月16日依監獄行刑法第110條規定向法務部提起申訴,已合法申訴。至於111年11月及112年1月之累進處遇成績分數,原告未提起申訴。
㈡聲明:被告對原告所為111年11月、12月及112年1月累進處遇
教化、操行每月進分管理措施由2.7分改為3分以上(111年12月部分另以判決為之)。
三、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㈠答辯要旨:原告未對111年11月、12月及112年1月累進處遇成
績分數之管理措施先提起申訴,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為不合法。另111年12月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管理措施部分,原告雖向法務部申訴,但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規定,應向被告申訴而非法務部,原告申訴不合法。
㈡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1.監獄行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項第1款)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第2項)前項第1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2款、第3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1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第2款、第3款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2個月之次日起,1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2.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第3款: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三、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2個月內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
3.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㈡原告未就111年11月及112年1月累進處遇成績分數提出申訴乙
情,業據原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87頁)。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可知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管理措施提起訴訟時,須以經過合法申訴程序為其前提要件,111年11月及112年1月累進處遇成績分數未經申訴程序,逕行提起本件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從而,原告111年11月、12月及112年1月累進處遇成績分數請求由2.7分改為3分以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五、本件裁定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裁定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