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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志峰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