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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3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監簡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潘峻瑩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處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