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監簡字第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趙婉琇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6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98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