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7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義松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吳信彥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於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公法爭議而提起之行政訴訟亦有適用。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3日114年度監簡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1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1日託監所送達原告並由原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3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25、127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