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監簡字第7號原 告 錢安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