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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8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85號原 告 林瑜亮上列原告所提之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二事項所示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明下列一事項、補正下列二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意旨稱不服被告法務部○○○○○○○將其移監至法務部○○○○○○○○○而提起本件訴訟,請確認原告所不服之標的是否為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8日法矯署安決字第11401519530號函(核定原告移送至法務部○○○○○○○○○)?如是,另請具體表明是否仍認為該函文為行政處分,或為管理措施?原告是否有對該函文或移監行為提起申訴,如有,請陳報申訴決定書案號。

二、又原告並未表明訴之聲明,請依據上開一之主張,陳報具體訴之聲明【請確認是否仍主張本案應對法務部○○○○○○○提起本件訴訟(或應對法務部矯正署)?本件訴訟類型是否仍主張是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抑或是針對管理措施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第3款後段提起訴訟?】。

三、依上開說明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監獄內影印影本請自行依規定向所屬監獄申請,或自行書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