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監簡字第9號原 告 王勝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聲請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或第134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同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減徵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36條、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㈠原告本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

原告未載明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亦未表明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致有起訴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正。本院就上開事項,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4年度監簡字第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

㈡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程式欠缺,亦未繳納本件起訴之裁判費,此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本院卷第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