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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救字第 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高健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周輝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釋事件(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字第2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法務部矯正署提起撤銷訴訟,顯非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之資力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之資力審查標準,經予以全部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7頁至第35頁),足認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另經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明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