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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救字第 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監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廖一明相 對 人代 表 人 邱泰民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7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自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向本院提起114年度監簡字第79號之訴訟,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監簡字第79號卷核閱無訛,依上述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