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聲字第1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李俊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114年度監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