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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稅簡字第 2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稅簡字第20號原 告 林義榮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代 表 人 伍大銘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本院卷第47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房屋稅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