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稅簡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義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114年度稅簡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