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稅簡字第22號原 告 陳志中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陳慧綺
參 加 人 陳志原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14年10月9日台財法字第11413932960號訴願決定,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主張列報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免稅額,與參加人陳志原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免稅額有重疊之處,倘原告主張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