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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稅簡字第 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稅簡字第8號原 告 林義榮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起訴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本院就上開未據繳納裁判費之事項,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以114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在114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本件起訴之裁判費,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7、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房屋稅等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