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原 告 林培郁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訴訟代理人 魏碧雲(兼送達代收人)
王雅瑄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3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