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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佳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114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