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159號原 告 陳雅弦 住法務部○○○○○○○○○原告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
二、行政訴訟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05條第1項各款規定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黃萬益)」、「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為之裁決處分,是否提起訴願?並請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