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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18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180號原 告 林祈源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代 表 人 郭子弘上列當事人間就洗錢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爭訟概要:被告因原告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訴外人郭宗儒與潘婕熙遭自稱「陳文偉」之人邀請加入小額放貸投資,後續「陳文偉」聲稱公司遭訴無法出金云云,並指定系爭帳戶令郭宗儒於民國113年8月20日23時7分匯入新臺幣5,000元),因認原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條第2項於113年10月16日以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號書面為告誡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並未就該書面告誡處分提起訴願,而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偵字第13216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始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起訴略以:緣訴外人即原告之友人顏士軒積欠原告金錢,遂於113年8月20日致電原告稱:請原告提供帳戶供其還錢等語,此情已在上述偵查案件調查明確。原告並無將系爭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只是提供帳戶帳號供他人還款,並未將存摺、密碼、印章一併交付,系爭帳戶相關交易均為本人金流,而不符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將帳戶交付、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縱認有該情形存在,本案亦有同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即有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並聲明:確認原處分違法。

三、本院之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及相關見解:

1.行政訴訟法第6條:①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

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②第2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

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③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④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

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2.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4.相關見解: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即學說上所謂之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蓋確認訴訟無執行力,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如係因行政處分而發生,當事人應直接對該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以便收更明確、直接的效果,且若原告怠於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聽任行政處分違法規制效力存續,始以無起訴期間限制的確認訴訟,主張行政處分為違法而應確認之,亦將使行政處分規制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害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當事人主張行政處分違法,如未依限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無論該行政處分是否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亦不得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若當事人對之提起確認違法訴訟者,即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不合法情形,且無從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7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處分於113年10月29日由原告親自簽收,有原處分影本1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1頁)。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自陳「程序部分,本件原告因期待刑事偵查結果,疏漏而未於法定訴願及撤銷訴訟提起期間內提起相關救濟」(本院卷第11頁),足以認定原告並未就原處分於不變期間提起訴願及提起撤銷訴訟救濟,逕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違法訴訟,依前開說明,即違反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所定之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且此情形無從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予以駁回。另本案既無誤為「確認原處分無效」之情形,自無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併此指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