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1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代 表 人 陳盈菖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杰甫間洗錢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