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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10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100號原 告 陳昶志 住○○市○○區○○路00巷00號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代 表 人 陳膺方訴訟代理人 黃孝澤

林亭穎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