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10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李進興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