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248號原 告 張哲維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代 表 人 何正光訴訟代理人 林昆偉
趙家巧上列當事人間洗錢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430682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某日某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劉學軒」之人(下稱「劉學軒」)指示,前往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將其所有華南銀行金融帳戶(帳號詳卷,下稱本案帳戶),臨櫃辦理約定轉帳,將「劉學軒」指定之遠東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下稱遠東帳戶)設定為轉入帳戶,再至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網路平台,申辦HOYA BIT平台虛擬貨幣帳戶(下稱HOYA帳戶,綁定本案帳戶,入金帳號則為遠東銀行帳戶)後,將本案帳戶及HOYA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劉學軒」使用。俟「劉學軒」取得上開資料後,即由「劉學軒」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訴外人卓○○、程○○、葉○○、劉○○(姓名年籍詳卷,下統稱本案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遠東帳戶後用以購買虛擬貨幣。被告審認原告無正當理由將本案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6月11日以書面告誡處分(下稱原處分,原處分卷第9-15頁)對原告進行告誡。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後,又經高雄市政府以114年9月4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43068270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 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原告於案發當時急需資金調度,惟因債信不良,無法再向一般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始透過網路貸款廣告與「劉學軒」取得聯繫,並應「劉學軒」指示,將本案帳戶設定轉入遠東帳戶,復辦理HOYA帳戶,並綁定本案帳戶及遠東帳戶,嗣將本案帳戶及HOYA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劉學軒」。原告需錢孔急,始聽從「劉學軒」指示為上開行為,並無詐欺本案被害人之故意等語。
(二)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原告固以前詞置辯,惟原告交付前述帳戶資料予第三人使用時,已將帳戶之控制權交付他人,原告為具有相當社會歷練之成年人,主觀上自可預見此舉將使本案帳戶控制權落入他人掌控,難謂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增訂理由規範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被告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規定,開立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原告第一次、第二次之警詢筆錄、原處分、本案帳戶資料及明細、原告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陳報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被害人調查筆錄、被害人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本案被害人匯款申請書回條、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本案被害人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原處分卷第2-122頁)、訴願決定書及送達證書(訴願卷第1-9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8250號起訴書(本院卷第77-81頁)、原告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本院卷第99-145頁)等件在卷可稽,堪認為真。
(二)應適用法令:
1.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5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2.行政罰法:⑴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⑵第2條第4款:「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
不利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三)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15條之2規定,嗣為配合該法修正條文第6條之文字,及因應該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已於113年3月1日施行,而於113年7月31日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5項酌作文字修正後,變更條號為第22條。依原處分所載告誡事由,係認「原告無正當理由,將系爭富邦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裁罰告誡。倘認原告確有上開違章行為,無論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或依113年7月31日修正之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均係違反「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規定,該部分法條文字於修正前後並未變動,裁罰之處分種類則均為「告誡」,故本件適用裁處時之法律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規定即可。
(四)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立法理由(即112年6月14日增訂公布之同法第15條之2立法理由)如下:「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1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是以,如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有預見而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從事犯罪行為,屬於刑法幫助犯之概念範圍,自不待言。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之設,即在填補刑事幫助犯處罰之不足,使一切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都受到告誡行政罰之涵蓋,以防止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故依該條之規定,行為人不需對刑事犯罪行為(如詐欺或洗錢等)有預見可能性;凡出於故意或過失將自己帳戶直接或間接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且依法或一般合理之通念,屬於無正當理由,即符合本條第1項規定。
(五)原告所述之辦理本案貸款程序,均與事理不合:
1.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涉及國家金融體系穩定與健全運作,於信用評價、償債能力勢必從嚴審查,其擔保品、信用能力不足者,多為金融機構所拒,至民間借款業者,其放貸條件未若金融機構嚴謹,然因呆帳風險提升,辦理費用及借款利率將隨之提高,此乃借貸市場正常機制,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借貸者若見他人不以其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款與否之認定,亦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更未提及辦理費用、借款利率、償還方式,反而要求借貸者交付與貸款無關之金融帳戶資料,衡情借貸者對於該等銀行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見。又一般辦理貸款目的係為儘快取得金錢使用,故除應確保日後得以順利取得核貸款項外,如何還款及利息計算等細節,亦會詳細查明,藉以評估自身之經濟狀況可否負擔,故衡情必會確認貸款者之身分、核貸過程、利息計算標準、日後償還方式等詳細資料,遑論交付自身帳戶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於他人得以任意存取其帳戶內款項情形下,當可預料恐有他人以其名義貸款後匯入該等帳戶即遭他人提領之風險,更無輕忽確認與其接洽者身分之理。
2.惟依原告所述,其係於網路看到貸款廣告,遂與「劉學軒」聯繫,復應「劉學軒」要求而為本件行為,且自承「劉學軒」對其而言確屬陌生人,與其並無任何信賴關係,對於其之真實姓名、背景,以及是否確實任職其自稱之公司等節均無所悉等語(本院卷第154頁)。另參原告提出其與「劉學軒」間之節錄對話紀錄(如附表)顯示,「劉學軒」告稱依該公司所提供之貸款方案,俟原告配合辦理約定轉入帳戶及設定HOYA帳戶,再將本案帳戶及HOYA帳戶之帳號、密碼交付「劉學軒」後,原告即可取得貸款金額,日後無須還款,此節核與原告所稱:「劉學軒」跟我說那是他們公司的新方案,只要我配合指示提供帳戶等資料,他們就會把賺到的錢給我,我也不用還款等語(本院卷第155頁)。由此益見「劉學軒」所稱貸款方案核與一般貸款程序有別,顯悖於一般商業與金融交易習慣。又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於本案發生前,曾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信貸110萬元,當時係將財力證明、薪轉資料、在職證明、雙證件交由銀行客服專員,經專員告知通過審核,請原告至中國信託辦理對保後,即將110萬元匯入原告帳戶。原告嗣曾正常繳款,惟因事後投資失利無法還款,向法院聲請債務協商獲准,目前仍在繳納協商還款。本案係因其於過年前有金錢需求,但其自知其囿於債信不良,無法再向銀行辦理貸款等語(本院卷第153-154頁)。依原告前開所述,可見其對金融機構借貸、放款及核貸流程顯然具有一定認知。況原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劉學軒」時,為年滿43歲之壯年人,學歷為高職畢業,擔任長源汽車公司之接待人員約20幾年等語(本院卷第152頁),堪認原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能認知到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異將該等帳戶存提款功能置於自己支配範疇之外,而容任他人恣意使用,且無從掌握該等帳戶內資金之合法性,實有違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故縱使原告初始係因貸款事宜與「劉學軒」聯絡,其於交付本案帳戶資料時,仍應有本案帳戶資料恐遭用以從事非法行為之預見。是被告所稱係應「劉學軒」要求,方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此節,核與一般貸款情節全然不符,一般智識正常之人均能察覺其中恐有異常之處,詎原告仍決意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劉學軒」時,客觀上已使他人取得帳戶控制權,實質上構成提供帳戶使用之行為無訛。
3.再者,一般代辦貸款公司於協助有貸款需求之客戶,處理送件審核之流程,理應先了解客戶之工作、財產及收入狀況,並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薪資或財力證明文件,始能為客戶評估並尋找最適合之貸款方案,於確定客戶之貸款金額、還款利率、還款期限及方式等細節後,簽立正式契約,始進行後續送件及審核徵信之流程;然依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稱:「劉學軒」只有叫我回答一些問題,未請我提供相關文件等語(本院卷第154頁)。則原告所述本案與「劉學軒」間溝通貸款過程,核與其前述一般借款流程,會確認借款人是否真實存在、有無資力放款或協助貸款之能力等與「可否借得金錢息息相關事項」之常情不合。依原告所述辦理本案貸款過程,「劉學軒」非但未獲取原告提供所得、財產、薪資、工作證明、信用紀錄等明確佐證資料,亦未先審閱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即要求原告配合辦理約定轉帳及申辦HOYA帳戶,並提供帳號、密碼,甚且要求原告接獲銀行客服人員詢問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為何,須偽稱該筆55萬元係房屋修繕費用(本院卷第156頁,如附表編號3對話),由此益見「劉學軒」指示被告所為,顯與一般借款或正常交易、資金流動之狀況有別,遑論前述原告於案發前已有正常辦理貸款之經驗,縱使原告初始係因辦理貸款而與對方接觸,然因該辦理貸款之過程明顯可疑,對此,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我知道將本案帳號資料及密碼交給不明第三人使用,會有一定風險,但我當時已經把本案帳戶內之款項都提領出來,我想說那個帳號沒有我的錢,我不會受有其他損失,才配合對方指示辦理等語(本院卷第156-157頁)。是依原告前開所述,其亦知悉本案帳戶或恐遭他人騙取使用,但因自己不會有財產損失,不如姑且一試之僥倖及冒險心態,而容任「劉學軒」違法使用其帳戶,足認被告對於其犯行可能與詐欺犯行有關,並非無任何認識及預見。是原告主張係為申辦貸款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並無主觀惡性,其係遭「劉學軒」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之被害人等語,無足採憑。
4.承上所述,原告未經任何查證,而在無任何信賴基礎下,聽從「劉學軒」空言指示,不問後果,任意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對方使用,事後顯無法取回或控制對方使用用途,此一行為顯與一般商業及金融交易之通常注意義務不符,已屬明顯重大過失。故原告非基於親友或正當業務關係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顯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所稱「基於信賴關係」或「正當理由」之情形。準此,原告非僅因輕信他人而受騙,而係於具體可預見風險情形下,仍怠於查證、疏於注意,致他人得以操作使用其帳戶,該行為顯已違反一般人於處理金融帳戶時應有之合理注意義務,足認其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甚明。
5.末按告誡處分之性質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警告性裁罰處分,除具有教育人民具法律上義務之行政目的外,亦兼具預防、阻嚇和懲處之效果,被告針對原告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之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不知名第三人,令詐騙集圑得藉此間接取得本案帳戶控制權而獲取不法利益、妨礙檢警對犯罪之追查,對原告處以告誡處分,目的係教育原告遵守國家對金融市場監督管理之法律,並善盡保管個人帳戶、帳號之法律上義務,被告認定原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而作成告誡處分,核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足採,被告以原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作成原處分予以告誡,其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並無違誤,原處分應屬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法。從而,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婉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虹賢附表:節錄原告與LINE暱稱「劉學軒」間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
第105-107、123-127、139-141頁,截圖若無詳細時間點,即省略。)編號 傳送日期及傳送內容 出處 1 2024.12.24 劉學軒:很遺憾 金主自借的沒通過 另一套方案是公司近期推出的歐洲貸 大數據評分通過了 有出2萬歐元額度 1萬歐元大概35萬台幣這樣 這個我們公司要拿走一半 好處是不需要還 壞處是半年不能去歐洲 但需要做信用分的提升 劉學軒:請問需要辦理嗎 原告:意思是辦2萬歐元你們拿1萬歐元嗎?不用還真的假的(表情符號) 劉學軒:因為整個過程不需要你出一分錢 所有資金由我們承擔 所有風險也是由我們承擔 所以我們要抽一半 劉學軒:我先跟你解釋一下什麼是歐洲貸 劉學軒:借貸是我們公司的其中一個業務 我們公司主要是做虚擬貨幣交易的 有跟歐洲那邊外企合作 就是運作裡面的資金出來 期限是半年 所以也就是為什麽錢不需要還也是為什麽半年不能去歐洲 劉學軒:這樣說有了解嗎 原告:嗯嗯…那手續要如何辦呢? 劉學軒:我把提升信用分的流程傳你看下 劉學軒:註冊信用分 Hoya平台 審核通過後去臨櫃約定帳號 帳戶交由作業經理操作3個工作日 作業完成當天撥款 劉學軒:所有流程對你不會有任何隱瞞 都是在你知情的情況下完成 是你註冊還是我幫你注冊 我這邊每天都有幫客戶注冊辦理 會比較快 原告:那你先幫我註冊 劉學軒:好 等下需要你收一個驗證碼 註冊完我會把賬密傳給你 你進去做一個面部識別 劉學軒:張先生我現在幫你注冊 等下需要你收一個驗證碼 有時間限制 原告:好 劉學軒:你除了中信還有其他間嗎 劉學軒:中信不好約定 會耽誤時間 原告:華南 劉學軒:(OK符號) 劉學軒:華南封面拍傳給我 劉學軒:我上傳華南 原告:不過要等我一下,我在上班要等中午休息才能弄(表情符號) 本院卷第105-107頁 2 劉學軒:今天沒時間去吧 劉學軒:設定好以後去臨櫃了手機打開網銀 直接這個新增的帳號給行員看請他幫你把常用帳戶設定為約定帳號就好 正常行員會直接幫你設定 如果問為什麽要設定你就說設定好後方便資金往來這樣就好 自己平時比較忙 沒辦法天天跑臨櫃 原告:(好的、OK貼圖) 原告:(回覆 劉學軒:今天沒時間去吧)恩@@ 劉學軒:等你有時間就抽點時間去 很快就可以用好 原告:(好的、OK貼圖) 2024.12.27 劉學軒:早安 原告:(早安貼圖) 劉學軒:張先生今天有時間去嗎 劉學軒:因為約定好要兩天後生效 明後天 正好假日 那樣下週可以開始作業 最晚下週五左右百分百能拿到全部撥款 原告:我盡量喬一下(表情符號) 劉學軒:(OK符號)辛苦啦 原告:設定好了,可是行員說要下星期二生效,金管會規定 劉學軒:下午出去辦事 剛回公司 劉學軒:都約定好了嗎 劉學軒:一般是要兩個工作日生效這個沒問題 原告:是的~等設定完成 劉學軒:那個沒關係 這邊要麻煩你把華南網銀賬密和SSL碼傳給我 我這邊要測試無誤後準備排單 下週二開始作業 應該下週四或週五你就能拿到全部撥款 劉學軒:華南裡面不要留一分錢 對啦今天 還有一個週轉金5000需要嗎 原告:給我的嘛? 劉學軒:對啊 需要測試無誤後準備排單 到週二開始作業 劉學軒:華南裡面不要留錢 原告:好,晚點我弄好跟你說 劉學軒:好 大概多久 需要週轉金嗎 需要 的話我備註下 原告:需要~我下班在弄@@ 劉學軒:(OK符號)我備注下 你幾點鐘下班 原告:20:00 劉學軒:好 劉學軒:張先生 下班了嗎 原告:剛下班(表情符號) 劉學軒:(OK符號)哈哈哈 我是看你怎麽還沒回復 原告:我想問一下,為何還要我銀行帳密啊?不是有HOYA帳號了嗎(表情符號) 劉學軒:因為我開始就跟你講過啊 需要入金作業啊 要提升信用分 只有入金作業這個錢才能運作出來 原告:哦哦···了解 原告:等等哦 原告:(傳送照片,內容為原告華南銀行帳密) 劉學軒:這個你可以放心 作業完成你就把密碼改換 原告:嗯嗯 本院卷第123-129頁 3 2024.12.30 原告:已經在操作了啊 訊息一直來(表情符號) 劉學軒:是 這邊在正常作業 原告:(好的、OK貼圖) 原告:如果這樣操作時間~這星期五就能領到了嗎? 劉學軒:正常得話應該沒問題 原告:(讚符號) 2024.12.31 劉學軒:銀行有給你打電話嗎 如果有打電話問到 你就回卓漢雲匯過來的 55W 房屋修繕 原告:(好的、OK貼圖) 原告:目前沒打 劉學軒:如果有打就這樣回答就好 原告:(好的、OK貼圖) 原告:華南打來照會了~哈 劉學軒:了解 有問匯款人信息類的嗎 原告:有 劉學軒:嗯 正常詢問 原告:有說投資跟維修款進出 劉學軒:好 沒什麼問題 原告:不好意思問一下,因為華南也是我的薪轉戶,公司最近會發一些獎金我能提領嗎? 劉學軒:可以 劉學軒:需要登入前跟我講一聲 原告:好 本院卷第139-1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