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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5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56號原 告 何宸輝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代 表 人 沈孟儒上列原告因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院卷第21頁),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由原告之父簽名收受無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揆諸首開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不備程式而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行政訴訟,既因程序上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原告於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本院自毋庸審究,附此敘明。

二、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虹賢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