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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7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75號原 告 洪如薏被 告 臺南市鹽水區鹽水國民小學代 表 人 林良駿上列當事人間溢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而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並經原告於同年月13日領回,有送達證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4年12月30日南市警學偵字第1141270696號函暨所附之該分局偵查隊交辦單、北門分駐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等件在卷可證(參見本院卷第41至43、47至50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院內查詢單為憑(參見本院卷第53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裁判案由: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26-01-13